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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来蜂猴猎隼当宠物 缓刑二年罚金3000
2024-09-26

大洋网讯 记者今天从清城区法院获悉,早前引发媒体关注的清远市民非法购买蜂猴、猎隼当宠物的案件最近有了新进展,清城区法院日前宣判,该男子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4月,媒体曝光清远一男子李某花300元买下一只小蜂猴做宠物,还在朋友圈晒出来,结果被森林公安“关注”了,据介绍,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网络举报,称城区一男子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蜂猴当宠物养,还在朋友圈里晒出来。该分局派出便衣侦查员,潜入该男子住宅附近暗访侦查,发现那只蜂猴出现在该男子家中二楼的阳台上。掌握充分证据后,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迅速组织警力出击,将该男子家中的蜂猴查获。此外还在他家查获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隼。

办案民警询问李某为什么要购买国家级保护动物时,李某交待,他并不知道自己养的小动物是国家级保护动物。因自己身体有病,与家人、朋友来往得不多,平时就在家里养养小动物。今年3月在龙颈镇散心时,偶然碰到了一个流动小贩在卖小动物,因看着小动物可怜,出于爱心,就花了300块钱将其买了下来,养在自己家里。虽然并不知道自己买到的两只小动物都如此珍贵,但李某的确对两只动物关爱有加,有时候甚至还带着“蜂猴”一起睡觉。案发后,两只小动物都被森林公安民警送往了广东省野生动物救助中心。

法院查明,2017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向一名流动商贩购买了一只蜂猴(国家一级重点野生动物),并带回家饲养。2017年4月初某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江埗村委会路边向一名流动商贩购买了一只猎隼(国家二级重点野生动物),并带回家饲养。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置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李某可以适用缓刑。故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介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并制定法条,《刑罚》第三百四十一条专门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动物制品的行为作出规定,一旦触犯,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出于贪玩、好奇心、虚荣心等原因作崇,也不能像被告人李某那样为满足一已私欲而以身试法,那必将为其行为付出沉重惨痛的代价。

(广报记者曹菁 通讯员城法)